湘交基建〔2018〕193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省管重点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1月14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以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目标导向、以实时发现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违规情况为问题导向、以保障被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及时支付为结果导向。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市州交通运输局、各省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配合省厅做好对市州交通运输局及省管重点公路水运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接受省厅的考核,对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对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其中省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受省厅的考核,普通国省道及非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受市州交通运输局的考核);对项目施工单位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项目施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考核,对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常态化机制、治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
第六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基础数据准确、完整,信息化管理程度高;
2.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成效明显、工作有创新;
3.考核成绩≥90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基础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人以上到省集访事件;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
4.考核成绩<70分。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省厅根据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明确年度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八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考核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查。接受省厅考核的单位应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省厅核备(公路送厅基本建设处,水运送厅港航管理处)。各单位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省厅组织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样调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厅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奖惩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单位,省厅予以全省通报表扬。其中被通报表扬的建设单位,还将对其管理成效突出的施工单位(不超过施工单位总数的10%)进行通报表扬,受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在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基础上予以1分的奖励。
对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单位,省厅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单位要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落实,省厅对整改过程予以重点监管。受通报批评的施工单位,按省厅《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17〕44号)在年度信用评价时予以扣分或直接定级。对问题突出、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单位动态调整其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等级直接定为C级;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的,将进行专项督办;对欠薪问题高发、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差的单位,以及上年度考核结果定为C级的单位,次年中组织一次定期督查。
第十二条 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久拖不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单位及部门要从工程项目入手,在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资金筹集使用、计量支付、工资保证金等方面进行深入核查,层层厘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承担多个省管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责及实际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